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3-家親聲-91-2025020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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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徴收抗告費用新臺 幣1,000元(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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