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DV-113-家調裁-82-20241024-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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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82號 聲請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A01 代 理 人 黃溫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A02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及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 養義務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1之聲請駁回。 二、相對人A02對於聲請人A01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三、第一、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A01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A01(下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即反請求聲請人A02(下稱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業據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茲因反請求部分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於調解程序中已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於成年前有未盡扶養照顧之事實(亦即相對人有無得以減輕或免除對於聲請人扶養義務之事實)均不爭執,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有民國113年6月20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與前配偶施○音間育有一女即相對人,二人離婚後, 聲請人於92年11月20日與現配偶謝○倢結婚,育有甲○○(0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現年約53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另有心肌梗塞病史,宜定期治療,現任配偶則患有高血壓超過9年,二人因而無法從事一般勞動,僅能偶爾打零工,所得不多,名下亦無任何財產,為臺南市安南區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經住所地區公所人員告知,因計入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致無法繼續取得中低收入戶之資格,聲請人經濟將陷於困境、無法生活,極需子女扶養。又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臺南市111年度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4元,因相對人需與聲請人配偶謝○倢共同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每月給付聲請人10,852元等語。 (二)並聲明:相對人應自113年4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0,852元,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一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三、相對人答辯及反請求意旨略以:相對人成年前,聲請人完全 未照顧、扶養過相對人。故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為,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直系 血親尊親屬之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且以親等近者先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父親,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乙節,有兩造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為憑,而依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於111年度全無所得收入,且罹患高血壓及心臟病,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依上開規定,足認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二)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經查:兩造對於聲請人因罹患高血壓、心臟病及心肌梗塞病史,需長期服藥控制,無法從事勞動工作,偶爾打零工所得無法維持生活;聲請人自其出生後即未照顧扶養相對人,相對人係由母親施○音照顧扶養至成年;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相對人之責任,且情節重大;相對人得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相對人長期工作不穩定,目前在監執行實際上無法再給付扶養費乙節,均不爭執,並於調解期日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在案,綜上可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對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其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 (三)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相對人請求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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