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3-家財訴-2-20250116-3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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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8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