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3-建簡上-3-20250206-1
字號
建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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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施淑美 被 上訴 人 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