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V-113-建簡上-5-20241014-1
字號
建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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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上舜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瑀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群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11 3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 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