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建-109-20241225-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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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 告 林志鴻即禾協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蒼穹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28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