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解約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建-32-20241101-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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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即 反訴上訴人 即 被 告 崇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唐緯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 人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33,491元(包括 本訴上訴利益374,389元、反訴上訴利益859,10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