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3-建-35-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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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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