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建-65-20241223-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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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3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4,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