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3-建-65-20250205-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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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