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建-76-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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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6號 反訴 原告 蕭瑞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張簡明杰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怡璇律師(已解除委任) 反訴 被告 黃聖淵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訴與反訴本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僅於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始不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反訴被告前依兩造間之擔保契約提起訴訟,請求反訴原 告履行契約,嗣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因反訴原告所提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232元。本院前以114年1月20日南院揚民丁113年度建字第76號函命反訴原告於收受通知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通知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本院民事庭114年1月20日南院揚民丁113年度建字第76號函(稿)暨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9頁、第261頁、第277頁至第281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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