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撤-2-20241230-3
字號
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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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撤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仁德區農會間 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 3年度撤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8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