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救-67-2024102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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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李鳳興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吳孟玹即德利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孟玹即德利小吃店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僱相對人所開設之雨利廚房 ,擔任內場炸煎台人員,於民國000年0月間,煎魚時遭高溫食用油噴濺至聲請人臉上,而受有職業傷害,詎相對人於職災治療期間竟將聲請人解僱,為此,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第5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