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救-7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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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王英慧 代 理 人 楊珮如(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盈詳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 年度補字第115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堪可採憑。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由本院以11   3年度補字第1159 號受理在案,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 訴狀記載之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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