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救-85-20241211-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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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家晋 相 對 人 曼巴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許等情,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已釋明。又本院核閱聲請人起訴內容,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