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智-4-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陳生良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下林碧龍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忠儀 被 告 王信凱 吳懿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祖先輩即以「金順安」名義搭載船隻之形貌傳世已久 ,並於家廟玉勅玄靈壇擺放以「金順安」為名之王船模型供人敬拜,多年來舉行諸多法會活動,亦曾組成進香團至鹿港天后宮,具一定知名度。於民國98年間,被告曾以「下林碧龍宮蘇府千歲」名義,參加由玉勅玄靈壇舉辦之回鑾遶境活動,對於「『金順安』王船」素由原告家廟玉勅玄靈壇恭奉並由信眾敬拜乙情,知之甚詳。原告為註冊00000000號「金順安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權利期間自113年9月16日至123年9月15日止。詎被告竟以相同之「金順安」名號製作其寺廟之王船,在其經營之「台南下林碧龍宮」通訊軟體Facebook及Instagram粉絲專頁,及被告各類宗教物品及文宣內,擅自散布、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之文字圖樣。經原告明文告誡被告停止使用、散布上開內容,被告仍置之不理,更於113年10月11日以「下林碧龍宮金順安」、「下林碧龍宮金順安及圖」、「碧龍宮金順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意圖模仿抄襲原告,攀附原告之商譽,侵害原告之系爭商標權,更有導致相關民眾混淆誤認兩造提供之宗教服務具有關聯之虞,爰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第6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排除並防止其侵害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文字圖樣於「籌劃宗教 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或其他類似之服務,並不得用於與上述服務有關之文書、照片、文章、廣告文宣及如招牌、牌樓、王船模型等相關推廣宗教服務之物品,或使用於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如已使用者,應予除去。  ⒉被告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應撤回如原證12所示之商標申請案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侵害系爭商標之行為,依商 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第6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排除並防止其侵害,核屬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首揭規定,應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