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V-113-法-36-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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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際佛教法林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際佛教法林基金會 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9年3月16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81冊第16頁第1352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13年10月9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國際佛 教法林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3年10月9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此亦有內政部113年10月21日台內宗字第1130042529號函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2條(目的、宗旨) 本法人本於信仰佛教之精神,以推動佛教弘法利生教義為目的、宗旨。主要辦理傳教事業,次以興辦照護僧伽老病死之安養事業。 第2條(目的、宗旨) 一、本法人本於信仰佛教之精神,以推動佛教弘法利生教義為目的、宗旨。主要辦理傳教事業,次以興辦照護僧伽老病死之安養事業。 二、本法人對下列特定對象之捐贈或獎助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台南市安南醫院   (二)財團法人佛光山人間佛教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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