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法-39-2024120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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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建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 捐助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捐助組織章程第四條 ,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新舊捐助組織章程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 高慈幼會捐助組織章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台南市政府於民國53年5月30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11頁、第4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 主教鮑思高慈幼會捐助組織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組織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11月19日函、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13年11月22日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組織章程,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亦即捐助組織章程第4條修正為如附件所示,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並維持其財團之目的,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