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法-40-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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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中信金國際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中信金國際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信金國際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教育部於民國64年4月4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9屆第19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信金國際學校財團 法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准予核定,有教育部113年12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134376號函在卷足稽,亦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係因應業務所需,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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