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消債全聲-5-20241108-2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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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延長保全處分事件,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延長保全處分 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