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消債全-49-20241127-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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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惠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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