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之抗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3-消債抗-32-20250226-1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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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2號 抗 告 人 潘士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 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消債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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