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之抗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消債抗-33-20241225-1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王容(原名:王清月)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