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之抗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消債抗-33-20241230-2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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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王容(原名:王清月)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上列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 告人」;案由欄、主文欄、理由欄二關於「更生」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清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上開規定於更生之程序亦有準用,復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