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消債救-16-20241115-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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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盈縈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章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件亦應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繳納聲請費,且為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足見其確實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則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則其聲請暫免繳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