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消債更-111-2024100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嘉駿即王清典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