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消債更-168-20241231-4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請人 顏妏容 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 用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