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消債更-292-20241111-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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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請人 李昆和 住○○市○○區○○路000號 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所積欠「私 人借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當鋪、萬豐當鋪、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