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消債更-335-2024102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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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國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為202萬1,396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聲請人已於113年7月2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為債務調解,調解未成立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等件為憑(調卷第29至47頁、消債更卷第16至19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現積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2,453元、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萬2,972元、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萬40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萬3,271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6,447元、乙○○○○○股份有限公司47萬7,370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40萬2,557元(消債更卷第49至59、67至92、115至131頁),是聲請人債務總額為213萬5,478元。 ㈢聲請人現任職於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貨物運輸 ,112年所得額合計為78萬5,157元,有聲請人所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服務證明書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149、151頁),且聲請人目前並無領取任何津貼或補助,亦有本院函查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22日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26日函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47、93至114頁),是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為6萬5,430元(計算式:785,157元÷12個月=65,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彰化銀行存款3萬6,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保單之保單現金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12萬9,174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聲請人所提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佐(調卷第23頁、消債更卷第171至187、189至205、251至257頁),堪認屬實。 ㈣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7,076元,而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最低生活費即以此計算(消債更卷第16頁),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合理。又聲請人陳報其尚須扶養2子,長子於000年00月出生、次子於000年0月出生(戶籍謄本,調卷第53頁),現年分別僅12歲餘、9歲餘,均尚未成年,且聲請人陳報其2子僅於每月領取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800元,有聲請人所提2子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證(消債更卷第219至242頁),並與本院函查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26日函內容相符(消債更卷第93至114頁),是聲請人之2子均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扶養費標準均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限,並以聲請人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認定(均由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扶養,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均為2分之1),是聲請人每月扶養2子之扶養費上限合計為1萬6,276元【計算式:〔(17,076元-800元)+(17,076元-800元)〕÷2位扶養義務人=16,276元】,而聲請人所陳扶養2子之扶養費用均為1萬7,076元(消債更卷第16頁),合計為3萬4,152元,已逾上開扶養費上限,且未提出相關收據證明其確有逾越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之必要,則聲請人每月扶養2子之扶養費上限仍應以1萬6,276元計算。據上,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為3萬3,352元(計算式:17,076元+16,276元=33,352元)。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6萬5,43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 萬3,352元後,尚餘3萬2,078元,惟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有213萬5,478元,於扣除彰化銀行存款3萬6,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保單之保單現金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12萬9,174元後,仍至少有196萬9,307元,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雖於調解期日就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之所有債務提出「分156期、年利率6%、每月1萬1,429元」之清償方案(調卷第185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則提出「分160期、每月2,500元」之優惠清償方案(消債更卷第131頁),然乙○○○○○股份有限公司則陳報其不願意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消債更卷第115頁),而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聲請人並無一部清償之權利,堪認聲請人現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21、23頁),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幣別:新臺幣) 保單名稱 保單現金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及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經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及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後,已為負值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16,824元 全球人壽鑫滿利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經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及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後,已為負值 全球人壽益享人生傷害保險 2,343元 國華人壽好集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26,195元 全球人壽GO安心終身保險 21,351元 全球人壽GO安心終身保險 33,783元 全球人壽GO安心終身保險 28,678元 全球人壽關懷一生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0元 合計 129,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