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消債更-352-20241009-4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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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翁偉智即翁睿彤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翁偉智即翁睿彤自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1,782,117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中信銀行提供168期、利率5%、每月每期8,620元之分期還款方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因債務人目前每月僅有約19,123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後,無力負擔前揭方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受僱於和燊機電工程行擔任學徒,113年6月至113年7 月平均薪資約21,976元【計算式:(16,482元+27,470元)2,元以下四捨五入】,名下無其他財產等節,有其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保單價值證明書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25至31、更字卷第103至127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堪認為21,976元,故其償債能力自應以上開收入為據。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參酌臺南市111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尚屬適當。㈢綜上各情,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1,976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剩餘額4,900元,顯不足以償還中信銀行具狀提供180期、利率2.9%、每月每期6,000元,或一次清償80萬元之還款方案(見更字第97頁),況本件尚有其他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尚積欠債權總額63,812元,願比照最大債權銀行還款方案,倘分以180期計算,每月每期需還款355元【計算式:63,812元180期,元以下四捨五入】(見調字卷第89至98頁、更字卷第85頁);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尚積欠債權總額116,355元,願提供一次清償58,178元或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還款方案,倘分以180期計算,每月每期需還款646元【計算式:116,355元180期,元以下四捨五入】(見調字卷第63頁);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金額。依上計算,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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