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消債更-371-20241030-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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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謝雅文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雅文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2,608,052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19號),永豐銀行提供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4,800元之分期還款方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約27,000元,扣除生活費、扶養費後,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債務人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目前任職於臺南市身心障礙暨長照福利推廣協會擔任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薪資約27,000元,名下有84年出廠之車輛乙輛、土地1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42,000元等節,有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服務證明書、薪資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內頁等件為證(見更字卷第17至22、27至40、97至101頁),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為27,000元,故其償債能力應以上開收入為據。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則參酌臺南市113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自堪以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2,085元,仍應以17,076元計之,方屬合理。㈢又債務人固稱其配偶王世郎,出生於60年,未逾法定退休年齡,身體不好無法工作,故110至112年均無收入、名下有95年出廠之車輛乙輛等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更字卷第59、103至109頁)為證,惟債務人未提出王世郎需受扶養之必要等資料佐證,尚難認為債務人主張屬實,因此,債務人此部分主張的數額,應不予認列。 ㈣另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及還款方案如附表所示,有各 該債權人陳報狀存卷可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7,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後,剩餘9,924元【計算式:27,000元-17,076元】,已難以負擔債權人如附表所示每月共11,930元之還款方案【計算式:4,800元+2,747元+4,383元】;況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陳報債務人尚積欠債權總額362,799元,未提供分期還款方案(見調字卷第69頁),縱將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用以清償萬榮公司之債務,尚不足20,799元【計算式:362,799元-土地公告現值342,000元】。是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清償方案(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永豐銀行 864,000元 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4,800元 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477元 比照永豐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2,747元 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8,957元 比照永豐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4,383元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62,799元 未提供分期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