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消債更-376-202410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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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