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消債更-381-2024111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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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李文雄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2.提出更新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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