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27-2024101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奕翰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協商或調解 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已於111年5月11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調解成立,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有何可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再聲請更生之情形?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近5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 或小規模營業活動,如有,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四、請提出至陳報之日止之最新債權人清冊,清冊內需記載各筆 債權之債權人姓名、數額、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發生原因;如為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該擔保品或優先權為何?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五、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最新正本」。 七、聲請狀並未記載聲請人收入,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前2 年(按:如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清算之聲請者,則為調解聲請前2年,下同)起至陳報之日止之收入情形。如有薪資收入,工作內容及可得薪資又為何?雇主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營業組織型態(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為何?並應提出「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未能工作之原因。 八、請提出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聲請人為開戶名義人及 其實際使用之全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九、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之財產變動 狀況,包含上開期間曾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情形;及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身保險投保紀錄,保單種類、效期及現值(價值準備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 止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十二、聲請人自陳扶養其母及未成年子女2名,請提出受扶養人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查詢清單、所得查詢清單説明受扶養人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另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是否仍然在學?如是,請提出入學或在學證明。 十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說明聲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補貼或其他社會保險?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