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43-20241218-4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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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洪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尚未依期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