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43-20241218-4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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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洪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尚未依期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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