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50-2024101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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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慈(原名:陳品璇) 代 理 人 金勝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 一、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近5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 或小規模營業活動,如有,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二、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收入為「自營家庭美髮」,請提出相關 資料說明工作內容及每月可得薪資為何?營業組織型態(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為何?並應提出「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存簿影本);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未能工作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聲請人為開戶名義人及 其實際使用之全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之財產變動 狀況,包含上開期間曾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情形;及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身保險投保紀錄,保單種類、效期及現值(價值準備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起至陳報之日止 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七、聲請人自陳扶養其母及未成年子女1名,請提出受扶養人之 財產查詢清單、所得查詢清單説明受扶養人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八、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說明聲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補貼或其他社會保險?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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