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82-20250103-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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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2號 聲請人 黃彥瑜 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 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