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87-20241209-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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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吳雅琪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 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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