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3-消債更-497-20250304-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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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郁蒽(原名陳淑萍)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陳郁蔥」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郁蒽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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