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V-113-消債更-594-20250313-4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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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彭春暖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19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