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13-2024112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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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政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債務人任職之興發隆工程 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惟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內卻自陳工作地點在臺南,請債務人提出「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其工作地點在臺南之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民國113 年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三、若債務人已自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則請提出新雇主名 義出具之其工作地點在臺南及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提出任職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 限公司自113年1月起至10月止之收入數額(請將上開兩公司給付之收入分別、逐月臚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補提未成年子女張0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六、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七、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5031-UV汽車,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2筆筆債務均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八、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5031-UV汽 車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