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21-20241213-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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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信价即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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