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70-20250317-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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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0號 聲請人 陳采綸 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長男黃○○(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已成年,應釋明黃○○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收入(如:打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如:在學)?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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