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93-20250224-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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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3號 債 務 人 謝承剛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復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函文並於114年1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堪認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法定程式未合,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三、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應認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計薪方式、每月收入、 雇主姓名及聯絡地址,及自113年9月迄今各月收入情形,並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薪資證明等,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有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失業補 助或其它各項津貼、年金等,如有,請提出其給付證明及起迄期間、數額等證明資料。 三、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 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四、請說明曾與何債權人申請協商成立,並請釋明與債權人協商 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協商成立後有何事由導致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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