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95-2025010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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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芬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餓勢力廣東粥」,每月薪資收入約為 新臺幣28,5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餓勢力廣東粥」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餓勢力廣東粥」離職,亦請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爭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證明;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温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受扶養義務人林0全已成年,請債務人釋明何以林0全目前仍 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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