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消債清-115-20250103-3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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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邱煒翔即邱裕銘 上列抗告人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