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消債清-140-2024120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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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 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7,6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之 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事件,未繳聲請費用1,000 元。另聲請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尚應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7,670元【計算式:17×51×10-1,000=7,67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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