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消債清-150-202411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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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俊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居住於「臺南市○○區○○○街0號」之相關證明文 件。 二、請債務人補繳清算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 附繳費收據到院。 三、請債務人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包含下列事項(請誠 實詳列),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各項財產應分別臚列)。 ㈡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如有從事營業活動,其 營業額、每月淨利數額。 ㈢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包含債務人目前從 事何種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㈣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㈤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債務人補提債務人清冊(包含各債務人姓名、地址、債務 數額、有無提供擔保、各債務之種類、原因)。 五、請債務人補提債權人清冊(包含各債權人姓名、地址、是否 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數額、有無有擔保或優先權、各債權之種類、原因)。 六、請債務人補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 七、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八、債務人曾於民國113年9月2日向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113年度民調字第1870號),請釋明下列事項: ㈠債務人於113年9月18日是否有出席債務協商程序?如債務人 未出席,請說明未出席之原因? ㈡如債務人有出債務協商程序,則請提供當時協商條件為何? 何以雙方調解不成立? ㈢債務人所提出之調解筆錄,為何未經兩造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