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3-消債清-161-20250109-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馮雅婷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 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