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消債清-167-2024122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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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素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清算費用新臺幣1,0 00元(此為聲請費用,與清算程序費用不同)」,並預納清算程 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補繳暨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到 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繳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繳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